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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9-03-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省委高教委、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参照新的《西安欧亚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加强高校民主建设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广大教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组织保证,也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与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九条 学校通过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邮件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十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通报教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节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认同欧亚理念,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善于密切联系群众,在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本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董事会、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其他工会小组)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

(一)学校教代会:参照《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人数在1000—3000人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2—8%;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人数的12%以内。

(二)二级单位教代会: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80—200人的,应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60—30%;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12%。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离职、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适时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部门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先写出书面报告送院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三节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5人以上的分院(职能处室),应当成立分会并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25人的分院(职能处室)成立工会小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经院长办公会、院党委、院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反映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经代表团长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代表团长组成,报请院党委院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主席团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院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劳动调解工作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及负责人,退休或离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九条 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立案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认真、热情接待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四)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六)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项。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若有紧急事项,可召开主席团会议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团的组成及职责。教代会代表团由分院、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并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工会委员或工会组长担任。代表团团长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代表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三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会议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筹备会议议程主要讨论通过教代会会议议程、提交教代会的报告、决议等事项,筹备会议研究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要议程需要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节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分院、职能处室党总支(支部)是教代会分会(本部门教职工大会)的领导机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权利,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教代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名单建议,完成教代会会议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主席团召集代表团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总支)汇报,与学校(分院、职能处室)沟通;

(六)对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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